可比性分:纵向可比,横向可比。 纵向可比:不同的会计周期,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方法等要保持一致,使相互之间可以比较。 横向可比:不同的企业之间,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应基本相符,已保证资料之间可做比较。如销售利润率的计算。指标含义是一样的。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发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的可比性原则,将原准则中的“可比性原则”和“一贯性原则”合二为一,即新准则中的可比性原则即包括横向可比也包括纵向可比。横向可比即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纵向可比即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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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性原则 是指企业之间的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该原则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横向比较。可比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按照国家同一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核算。可比性原则是以客观性原则为基础的。不能为了追求可比性,过分强调使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方法,而使会计核算不能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 例: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主要依据的是会计核算原则中的可比性原则。
可比性原则(comparability)
亦称统一性原则,指不同会计主体同一会计期间的会计信息应当相互可比。这一原则要求不同会计主体同一会计事项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要一致,会计报表指标及其口径要相同。
可比性原则的目的在于扩大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和决策相关性,使会计主体在相互比较中寻找并解释他们之间的相似和投资决策,管理者据此进行经营决策。 如企业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为平均年限法、存货的期末计价方法为加权平均法核算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对可比性原则还有另外两种解释。一种是,可比性原则是指同一会计主体不同会计期间的会计信息应录相互可比,不同会计主体同一会计期间的会计信息应当相互可比。 即可比性包括一致性。
另一种解释是,同一会计主体不同会计期间的纵抽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要求称为一贯性原则;不同会计主体同一会计期间的横向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要求称为统一性原则。即用一致性原则保证会计信息的纵向可比性,用统一性原则保证会计信息的横向可比性,统一性和一致性构成可比性的两个因素,而从属于可比性。
可比性原则必须以一致性原则为前提,以客观性原则为基础。
可比性原则要求会计主体提示其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和程序,并且在改变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将变动情况、变动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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