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货物出口后未进行生产企业免抵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6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7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③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具体是指: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依照本通知第7 条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7条规定,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全部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6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7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③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具体是指: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依照本通知第7 条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7条规定,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第11条规定,本通知除第1条第2项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第6条第1项关于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第9条第2项关于国家批准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他规定均自 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废止的文件和条款目录》所列的相应文件同时废止。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自产货物出口后未在规定期限办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的,除适用第7条规定外,企业出口该货物不需视同内销,适用免税政策。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