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由政府拍卖取得的补偿是否缴纳
具体如下:(1)营业税:对于取得补偿的一方,应依照《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 27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 1993] 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另外,《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520号)规定:《关于土地使...全部
具体如下:(1)营业税:对于取得补偿的一方,应依照《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 27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 1993] 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另外,《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520号)规定:《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 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根据上述规定,取得补偿一方,如能出具上述规定中的正式文件,可不缴纳营业税。
(2) 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 1995] 6号)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法规免征土地增值税。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