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我单位想在职工福利
应当交纳个税,因为不是政府相关部门发放的离、退休工资
离退休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免规定
1、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对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后又从事兼职工作,其所得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从2002年起,对实行离岗(内部)退养办法...全部
应当交纳个税,因为不是政府相关部门发放的离、退休工资
离退休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免规定
1、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对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后又从事兼职工作,其所得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从2002年起,对实行离岗(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按下列办法征税:
(1)对实行离岗(内中)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离岗(内部)退养等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
(2)个人在其办理离岗(内部)退养等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原相同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详见粤地税发【2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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