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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公司变为母子公司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兄弟公司变为母子公司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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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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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股权收购支付对价的形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规定: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 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 立等。
     (三)股权收购权,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二、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 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 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 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六、 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 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 下规定处理:1。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 确定。 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 持不变。
   。七、 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 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 处理规定: (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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