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 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 647号)规定:
(1) 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 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
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债权人 (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
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 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 成本等。
(2) 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除企业改组或 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
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 得,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企业)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 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
(3) 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 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
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 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
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 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4)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 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
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 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5) 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 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
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 期间内均勻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6) 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 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主管税务
机关核准,可以分别按照本题第(1)至(5)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① 经法院裁决同意的;
② 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
③ 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
(7) 不符合第(6)条规定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含有让步条款的
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债务 人应当确认捐赠收人;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人所作的让 步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
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11S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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