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对印花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是怎样规
(1)纳税义务人
凡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印花 税纳税义务人。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 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
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单位和个人,根据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不同,印花税 纳税人可以分为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和使用人五类。
1) 立合同人。即合同的当事人。这里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
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2) 立据人。即产权转移书据当事人。如果立据人未贴印花或少贴
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全部
(1)纳税义务人
凡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印花 税纳税义务人。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 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
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单位和个人,根据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不同,印花税 纳税人可以分为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和使用人五类。
1) 立合同人。即合同的当事人。这里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
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2) 立据人。即产权转移书据当事人。如果立据人未贴印花或少贴
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 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3) 立账簿人。具体是指设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营业
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
4) 领受人。具体是指领取或接受并持有该项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领受权利、许可证照的,以领受人为纳税人。
5) 使用人。
在国外书立、领受应税凭证,但在国内使用的,以使
用人为纳税人。
需要强调的是,对上述应税凭证,凡有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 同书立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凭证的 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在代理经济业务中,由代理人代办经济业务的,则当事人的代理人具有代理纳税义务,代理纳税人与纳税人负有同等税收法律的义务 和责任。
对在国外书立、领受而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使用人为纳税义 务人。
又^政府部门发给的权利许可证照,领受人为纳税义务人。
(2)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凡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和在中国境外书立,但在中国境内 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应税凭证,均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
围。
印花税对征税范围采取列举法,对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 不征收。征收范围分以下五类:
1) 经济合同。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
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 的凭证。
上述“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 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上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 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在确定经济合同的范围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 未按期兑现合同,也应贴花。
② 同时书立合同和开立单据时,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
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就单据贴花。
2)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
权、专利技术使用权等转移所书立的书据。
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 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3) 营业账簿。包括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种账
册,即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
资金账簿,是指反映生产经营单位“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 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
其他账簿,是指反映除资金资产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 账簿,即除资金账簿以外的归属于财务会计体系的生产经营用账册。
4) 权利许可证照。指政府部门发给的工商营业执照、土地使用
证、房屋产权证、商标注册证、专利证等。
5) 经财政部门确定征收的其他凭证。
由于目前同一性质的凭证名称各异,不够统一,故各类凭证不论 以何种样式或名称书立,只要其性质属于条例列举范围内的凭证,均 应照章纳税。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完善税制,国家税务总局对印 花税的有关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
①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② 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
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 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 不征收印花税。
③ 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
征收印花税。
④ 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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