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理费用
说的很好呢,我再补充一下,关于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的纳税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第三条的规定,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 技术开发费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等。
这一规定普遍适用于内资企业。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全部
说的很好呢,我再补充一下,关于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的纳税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第三条的规定,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
技术开发费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等。
这一规定普遍适用于内资企业。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这就是“加计扣除”优惠的内涵。应特别注意的是此政策有两个限制:首先是当年加计扣除。纳税人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其次是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能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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