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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供你参考)
摘要:税收实质是国家为了行使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它有三个特征,即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企业作为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具有无偿性,这就构成了企业的永久性负担。 税收筹划是企业对其资产、收益的正当维护,属于企业应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税收筹划是一种增值活动,它是以财务会计核算为条件的,为进行税收筹划就需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会管理,从而使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断跃上新台阶。
关键词:营业税 纳税筹划
根据营业税的计算公式,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税率,从这个公式中可以看到,影响营业税额大小的因素有两个:一个是营业额,另一个是适用的...全部
浅析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供你参考)
摘要:税收实质是国家为了行使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它有三个特征,即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企业作为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具有无偿性,这就构成了企业的永久性负担。
税收筹划是企业对其资产、收益的正当维护,属于企业应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税收筹划是一种增值活动,它是以财务会计核算为条件的,为进行税收筹划就需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会管理,从而使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断跃上新台阶。
关键词:营业税 纳税筹划
根据营业税的计算公式,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税率,从这个公式中可以看到,影响营业税额大小的因素有两个:一个是营业额,另一个是适用的税率。这两个因素中的任何一个因素变动都会引起营业税应纳税额的变化。
从筹划的角度考虑,我们应从这两个影响因素入手,寻求营业税的筹划方略。
一、营业额的筹划方略
营业税筹划的关键在于营业额。一般说来,营业税各行业的税率比较单纯,实施筹划的余地并不是很大,常采用的方略也已经在上面介绍了。
然而,营业税在应税营业额的确定上却是弹性很大,因而这也给纳税人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筹划操作空间。
在介绍运用营业额筹划的具体方略前,首先有必要对营业税中所指的营业额的概念有一个清楚的了解。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和各种形式的价外费用。
我们知道,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营业额的大小最终决定了营业税应纳税额的多少。因此,营业额的筹划方略简单的说就是在合法正确计算营业额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使其最小化。这是通过营业额筹划的根本原则,是纳税人在实施具体的筹划操作时努力的方向。
(1)运输企业节税方案。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载旅客或货物,在境外改为由其他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从企业节税角度考虑,应当要求对方承运时扩大运费以冲减总费用,寻求外方用其他方式回报高费用弥补带来的损失。
例2 四川某工厂和一运输公司签订一项货物运输合同。合同规定,运输公司负责将该工厂货物运往某国B地,总运费为20万元人民币。该运输公司将货物运往某国A地后,委托该国另一运输企业将货物运往B地,同时支付运费4万元人民币。
该运输企业该项业务应纳营业税为:(20-4)×3%=0。48(万元) 。
为了达到筹划的目的,该运输公司经过与国外运输企业协商后,私下达成协议,与该国外运输企业长期合作,但作为条件,国外运输企业要帮助其筹划。
于是,该运输公司将支付给国外运输企业的运费收入增加到8万元,多出的4万元日后再由国外以其他形式返还。这样,国内运输公司缴纳的营业税为:(20-8)×3%=0。36(万元),从而可以减少税款支出0。
12万元,实现了筹划的目的。
此外,根据行为发生地的判别原则,《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货物、旅客从境外运往境内,或者将货物从境外某一地运往境外另一地,由于上述行为没有发生在中国境内,因此不用缴纳营业税。
运输企业应掌握这一点,以免无故多交税。
(2)建筑、安装业节税方案。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行为的营业额,不论纳税人与对方如何核算,其工程用材料费用均应包括在营业额中。因此,企业从节税角度看,常常通过降低材料费用方式降低营业额,达到节税的目的。
例3 某建筑公司为某企业建造一个厂房,总承包价款为500万元,工程所需材料由该企业购买,价款为300万元,按照上述规定,则该业务应纳营业税为:(500+300)×3%=24(万元)
为了减少应纳营业税款,如果将材料由企业购买改为由建筑公司承担并合在总承包价款之中,由于建筑公司常年从事建筑安装,可以以较低的价格购进原材料,这样就使得总承包价降低。
假设总承包价为600万元,则建筑公司应纳营业税600×3%=18(万元),从而减少税款支出6万元。
二、税率的筹划方略
由于营业税不同的税目适用的税率不同,而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会涉及两个以上不同的应税项目,例如有些宾馆饭店既经营餐厅、客房,从事服务业,适用服务业的5%的税率,又经营夜总会,从事娱乐业,适用5%~20%的服务业税率。
这种税率之间的差异也就给了纳税人筹划操作的空间,通过各种方略的合理运用,使自身业务统一适用较低档次的税率或是避免被从高适用税率,从而达到节省税款支出的目的。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建筑安装业务日趋繁荣。
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我国税法将建筑工程承包业务应缴的营业税划归为两个不同的税目,适用不同的税率,即某些业务按照建筑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某些业务按照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这就为建筑业纳税人通过适用税率的转变进行筹划提供了操作空间。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此外,《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具体而言,若承包公司与发包单位签订的是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建筑业3%的税率;否则,将适用服务业5%的税率。
对此,建筑业纳税人尤其是工程承包公司就要清楚掌握,在不进行施工而只是组织协调的情况下应通过签订适当的合同,改变自身业务的性质,避免适用服务业的5%的税率,而是按照建筑业的3%的税率对其所得缴纳营业税,从而实现筹划的目的。
例1 甲单位发包一建设工程。在工程承包公司乙的协助下,施工单位丙最后中标。于是,甲与丙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总金额为2000万元。乙公司未与甲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丙支付给乙公司服务费用200万元。
那么,按照上述规定,乙公司应纳营业税为:200×5%=10(万元)。
如果乙公司直接和甲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2000万元。然后,乙公司再把该工程转包给丙公司,分包款为1800万元。
这样,乙公司应缴纳营业税(2000-1800)×3%=6(万元)。通过这种税率上的筹划操作,乙公司可节省营业税4万元。虽然这样一来,乙公司因为签订了合同而要缴纳印花税(2000+1800)×0。
3‰=1。14(万元),但是最终还是可以节省税款2。86万元(4-1。14)。
例3新华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本年向货物供应商收取与销售额挂钩管理费收入合计500万元。
新华商场取得管理费收人应缴纳增值税=500/1。17x17%=72。65(万元)。对于此案例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所依据的税收文件为国税发[2004]第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X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可制定筹划方案:新华商场与货物供应商签订货物装卸劳务合同,规定新华商场为货物供应商按货物供应量提供货物装卸劳务服务,收取货物供应商货物装卸上架费500万元。
由于货物装卸上架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只与货物供应量有关,且商场提供了装卸劳务,则货物装卸上架费500万元不视为平销返利,可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新华商场应缴纳营业税=500x3%=15(万元),减少税收支出57。
65万元。
本文仅仅提供了税收筹划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企业在策划中切忌千篇一律,盲目照搬其他企业的方案。企业要切实做好纳税筹划,充分应用自身权力,降低税负的同时,配合政府优化配置资源,这是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完美结合,也是社会经济进步的表现。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税法。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2。
[2]陈晓,融资税收筹划。当代财经。2001。
[3]邹国金,税收筹划也须实事求是。
中国税务报。2000。
[4]高级财务管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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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摘 要] 本文站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角度,采用适当的纳税筹划方法和技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营业税进行研究,并结合实务操作案例说明筹划的效果。
对提出的纳税筹划方案都依据税法规定,确保真正依法筹划。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 营业税 纳税筹划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现行的营业税基本规范是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一、工程承包方式的筹划
国税函(1995) 156号文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的,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这就为工程承包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契机。
例:甲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一工程需找施工单位承建,在乙工程承包公司的组织安排下,丙施工单位最后中标。甲与丙签订承包合同,合同价款5000万元,另外甲还需支付乙50万元的劳务费。
则:乙公司应纳营业税额=50*5% -2。5万元;丙单位应纳营业税额=5000*3% -150万元,应纳营业税额合计152。5万元。
若进行纳税筹划,由甲与乙签订工程总包合同,合同金额为5050万元,然后乙与丙签订分包合同,合同金额为5000万元。
则:乙公司应纳营业税额一(5050-50000*3%=1。5万元;丙单位应纳营业税额=5000*3%=150万元,应纳营业税额合计151。5万元。
通过筹划,该项工程可节省1万元的营业税支出。
二、建筑安装工程营业额的筹划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国税发(2003) 16号文件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订:“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包括设备价款,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据国税发(2003 ) 16号文件将原本应纳入建筑安装工程的设备如电梯、供电、供水等从工程总价中剔除,直接与设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从而降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额,减少了营业税的计税基数,免除了这部分工程造价的营业税负担。
三、兼营行为的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然后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将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中可能涉及到的营业税税目主要有建筑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娱乐业等,这些税目的营业税率不尽相同,有高有低。例如:开发企业在自主经营自己开发的商业地产项目时,可能会涉及旅店业、饮食业、歌舞厅、高尔夫球等不同的项目。
这里面有的属于服务业,其营业税税率为5%;有的属于娱乐业,其营业税税率最高达20% o税率上有如此大的差异,必然会造成税负上很大的不同。如果企业未能分别核算营业额,就应按税率最高的娱乐业核算营业税应纳税额。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于分清楚税法的这一规定,对兼营行为进行分别核算,以此避免从高适用税率,加重自身的税收负担。
四、委托建房模式下的纳税筹划
委托建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受托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
由于委托建房不涉及房产、地产的产权转移问题,因而不涉及不动产转让环节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因此,对于一些在开发之初便能确定最终用户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完全可以采用委托建房模式进行纳税筹划,可以取得很好的节税效果。
例:A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一块土地,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计划在这块土地上建造一幢商务大厦,并打算以7000万元的公允价值出售给投资商B公司。该商务大厦的建筑安装成本为2400万元,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为5000万元。
A公司正常开发销售纳税情况如下:
应纳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及附加=2400 X 3。3%=79。2万元
应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加=7000X5。5%=385万元
增值率一(7000-5000)=5000=40%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为30%
应纳土地增值税一(7000-5000) X30%=600万元
A公司纳税总额为1064。
2万元
B公司需缴纳契税=7000X4%=280万元
如果A, B公司在该项目开发之初经过协商,采取委托建房模式进行纳税筹划,具体操作:A房地产公司先将土地转让给B公司,协定转让价为2000万元,并以B公司名义办理各项报建手续。
然后,B公司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委托建房合同,支付委托建房手续费1600万元(该手续费应高于A公司正常开发利润),建筑安装成本仍为2400万元。则A, B公司纳税情况如下:
(1)转让土地环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016号)文规定:从2003年1月1口起,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
因此,A房地产公司将土地以2000万元价格转让给B公司,因差价为零,故不需要缴纳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及附加(注:财税[2006] 75号文规定对个人转让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全额征收营业税)。转让土地未增值,也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B公司受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契税80万元(2000X4% )
(2)项目建设环节。B公司需承担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及附加79。2万元(2400X3。3%)
A公司应缴纳“服务业一代理业”营业税及附加88万元(2400X5。
5% )
在委托建房模式下,A公司纳税总额为88万元,B公司纳税总额为159。2万元。与A公司正常开发销售相比,A, B公司税收负担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参考文献:
[1]盖 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2]李嘉明:税收竹理与筹划。重庆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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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的税务筹划
[摘要]随着我国税收法规的不断完善,使企业纳税筹划的空间逐渐降低,但只要存在纳税优惠、纳税税率差别,那么纳税筹划将不会停止。
而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数额很大,相应地加大了其建筑成本,不利于企业的经济利益,因此,税收筹划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阐述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务实操作的几项原则,并提出了相应的税收筹划措施。
[关键词]营业税 建筑工程 遵循原则
一、企业税务筹划应遵循的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
无论是任何企业经营都必须要遵纪守法。
不但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税务、税收政策经营、缴纳应缴税款,更要加大力度坚决杜绝在税务工作中出现的偷税、漏税行为。一个好企业,只有拥有健康、合法、合理的财务制度,遵纪守法,才能保证企业的经营管理健康成长,为获得更长远的发展目标和计划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可支配财务利益最大化原则
在税务筹划中,缴纳税款因然重要,可为了使企业稳步发展,拥有足够的可支配资金是每个企业都需要考虑的问题。倘若企业在没有任何预期节税方案的前提下,盲目缴税、纳税,那么企业的经营运作将会发生重大的隐患。
所以,我说可支配财务利益的最大化原则,在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非常重要。
(三)稳步有序的发展原则
企业做得越大,净资产越多,那么它所应缴纳的税款必然跟着滚雪球一样的壮大起来。可以说,利益和风险是并存的。
在每个企业的节减税收预期方案中,风险都是同时存在的。例如:税制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债务风险等。这里说的稳健性原则指的就是在税务筹划中,建筑单位应同时并重节税利益和节税风险,做好二者之间的权衡分析,从而在财务安全的前提下争取最大的经济收益。
(四)提倡资源节约性原则
这里的资源节约,可以是人力资源节约,也可以是物资成本资源节约,本人并不提倡在某些建筑施工企业中发生的偷工减料,苛扣农民工工资的节约方式。好的企业在节省人力资源方面,可以将原本两三个人干的活集中交给一个人负责管理,培养综合能力强的财务人员,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而许多企业应酬、招待费等庞大的开支或许可以能免则免,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这才是一个健康的企业所提倡的资源节约性原则。
二、结合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现状,从下面几个方面采取筹划措施
(一)利用计税依据进行筹划
2009年1月1日新颁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性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
”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尽力使承接工程包工包料。原因如下:
1、在包工不包料工程中,建筑施工单位经常无法获得相应的取费,原因是施工方的取费标准完全按照建设方初定直接费用的一定比例所计算的,他们的工程直接费里不包括材料价值,所以这在无形中缩小了取费的基数,导致取费的预算标准降低。
2、按税法规定,除建设方提供的设备除外,无论建设方和建筑施工企业如何进行结算,建设方供应的材料都要并入建筑施工企业的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因此承接工程包工不包料的弊端,使得施工方不仅无法获得工程结算价款,还会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3、庞大的工程项目需要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相同规格的施工材料,但是不同的材料进货、供应的门路和渠道不同,这些弊端直接导致的是施工方的计税依据混乱。建筑单位如果长期直接在市场上购买原材料,势必会用高成本来负担高价格,从而使计税依据始终保持在较高水平。
但是,如果建筑施工企业与信誉较好的供应商建立一种长期合作的关系,就会极大限度地降低原材料的价格,不仅有效节约了原材料采购费用的支出,同时也降低计税依据,双方面节约了施工成本,给建筑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二)在混合销售的筹划建筑施工单位中,混合销售行为十分普遍,即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情况
分开纳税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必须是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二是必须拥有资质发证单位,也就是建设行政部门所批准的资质证明;三是拥有合理、合法的签订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四是在总包或分包的合同签订中,要明确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从而保障双方合法利益。
(三)关于承包合同的筹划建筑施工企业是否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将适用不同的税率
具体说,若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就适用建筑业3%的税率;若不签订承包合同,就适用服务业5%的税率。
由此可见,对于不同的事项,适用税率是不相同的,建筑企业在税收筹划时,应把握好这样良好的的机会。因此,建筑施工单位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一般情况下,承包有关安装工程业务,均应按“建筑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无论是否参与施工;如果建筑施工方与建设方的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没有签订的话,单纯的负责工程的协调业务,则应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筹划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建造合同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可靠估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确认合同收入的同时要计算营业税及附加。
但在实际应用,这种纳税发生时间计算起来非常复杂,这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施工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明确规定:1、实行合同完成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款的当天规定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于月末与发包单位结算已完工程价款的当天是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3、实行按工程完工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在其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结算已完工工程价款的当天是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是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结语:
虽然国家税收相关法律在不断完善,企业税收筹划的空间在不断缩小,但建筑施工企业只要认真处理好上述四个方面,通过精心安排,妥善筹划,营业税税收筹划依然大有可为,而且必然会为企业带来可观的节税效益。
以上是本人对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的几点看法,有不当之处希望给予指正。
参考文献:
[1] 戴华。 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筹划方略[J]。财政税收,2005
[2] 杨令杰。
浅谈施工企业的考核指标[J]。财会通讯(综合版),1987(4)
[3] 吴鹤文。试论建筑施工企业规模确定的特殊性[J]。建筑经济,19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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