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问题电梯是不是属于房产的一部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 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所以电梯及安装费属于房产价值中的一部分。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全部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 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所以电梯及安装费属于房产价值中的一部分。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因此,贵公司销售的电梯是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
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贵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而电梯安装缴纳营业税,属于“建筑业”税目,税率为3%。因此建议贵公司将销售电梯与电梯安装分开,由专业电梯安装公司安装,或者贵公司成立电梯安装分公司,电梯的安装由分公司负责,单独核算,合法降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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