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货账务如何处理厂是一般纳税人,去年销
一、退货你单位要给对方单位开红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根据《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全部
一、退货你单位要给对方单位开红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根据《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处理
直接根据退货数量、金额,开具红字发票。
不需要通过税务局证明。
二、账务处理
1、收入处理
(1)调整上年退货收入,根据红字发票做帐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贷:应收账款
(2)结转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销售成本处理
(1)调整上年销售退货成本
借:库存商品(活产成品)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结转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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