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新办企业减免所得税的的规定
大部分减免税的规定在这里:
法定减免税:条例第8条规定,对下列纳税人,可以减税或免税:
(1)民族自治减免。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2)其他减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一、免税优惠:
1、农业技术服务、劳务免税。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全部
大部分减免税的规定在这里:
法定减免税:条例第8条规定,对下列纳税人,可以减税或免税:
(1)民族自治减免。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2)其他减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一、免税优惠:
1、农业技术服务、劳务免税。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94]财税字第1号)
2、技术性服务收入免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3、新办企业免税。
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1~2年。([94]财税字第1号)
4、三废利用企业免税。企业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属《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94]财税字第1号)
5、资源综合利用免税。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94]财税字第1号)
6、技术转让免税。
企事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7、校办工厂、农场免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和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94]财税字第1号)
8、国债利息免税。对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之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5]81号)
9、设计研究收入免税。对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学校和设计研究院开展设计研究所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国税函[1996]138号)
10、基金收费免税。对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种价内基金和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和省级政府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免征所得税。
(财税字[1997]22号)
11、人防工程收入免税。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规定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凡纳入财政管理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7]36号)
12、非经营单位收入免税。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收入项目,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75号)
(1)财政拨款;
(2)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3)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经批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5)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专项补助收入;
(6)从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7)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8)社会团体按规定收取的会费;
(9)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10)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
13、卫星发射收入免税。卫星发射单位“九五”期间承担国外卫星发射、测控服务业务的收入,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101号)
14、农业初加工收入免税。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渔业类初级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财税字[1997]49号)
15、国有农场林场所得免税。对边境贫困列名的166个国有农场和442个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49号)
16、内资渔业所得免税。
内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114号)
二、减免税:
1、微利企业减免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及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94]财税字第9号)
2、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94]财税字第1号)
3、新办企业减免税。对新办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4、新办三产企业减免税。
对新办的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外贸、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文教、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94]财税字第1号)
5、新办劳服企业减免税。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94]财税字第1号)
6、特定地区新办企业减免税。
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7、新办三产企业减免税。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确定其减免政策。([94]财税字第1号)
8、新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税。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94]财税字第1号)
9、福利企业减免税。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的盲、聋、哑和肢体残疾“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所得税。
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10、乡镇企业减税。乡镇企业可按应纳税款减征10%的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11、灾害减免税。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94]财税字第1号)
12、住房信贷业务减税。国家专业银行对代理地方政府进行的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取得的所得,减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财税字[1995]84号)
13、上市公司减税。对国务院1993年批准到香港上市的9家股份制企业,暂按15%征收所得税。(财税字[1997]38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