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免税、减税的,应当在规定的免税、减税期 限以内向
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免税、减税申请报告、财
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和税务机关要求提 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减税,也可以直接向具 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申请免税、减税。
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 的免税、减税申请,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直接上报具有审批权限的上级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提出的免税、减税申请,应当根据具体情 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免税、减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查的,应当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报送的材料不详或者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纳税人更正。
三、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 作日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报送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 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 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
的,上级税务机关可以委托纳税人所在地的县级税务机关组织核查。
免税、减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应当一次性审批。
县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免税、减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以内 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免税、减税,必须
在3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免税、 减税,必须在6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审批决定。
在规定期限以内不能 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
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免税、减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应 当在规定的期限以内作出准予免税、减税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
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将该决定送达纳税人。
在税务机关的免 税、减税批复下达以前,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纳税。依法不予 免税、减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免税、减税以前,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免 税、减税规定的执行情况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备案。 税
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纳税人免税、减税备案以后7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纳税人享受免税、减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 日起15个工作日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减税条件
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没有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