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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急!!!关于海关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入账问题

  我们公司之前没有进出口权,让一家进口公司帮忙代理进口一批货物,签订了代理进口协议,然后关税增值税都是我们打钱到进口公司账户里的。然后进口公司代为缴纳,海关进口关税、增值税缴款书上面登记的是进口公司非我司。进口公司把这两张缴款书扫描发给我司。
  现在我想把代理进口协议、以及这两张扫描件一并打印作为原始凭证,请问这样子做合理吗?还有会计分录该如何写?是不是这样写?借:库存商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的完税价格+关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全部回答

201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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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海关进口关税、增值税缴款书上是进口公司不是你公司的话,不予抵扣进项税款。你看看下面的规定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1995-06-02)第三条“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
    但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增收增值税”之规定,代理进口货物的,其进口税款专用缴款书,既可以开具给代理方,也可以开具给委托方,其纳税义务人的确定,以专用缴款书开具给哪一方标准;相应的,取得该专用缴款书的一方应依法缴纳进口税收,并可抵扣进项税额。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1996-02-14国税发[1996]第032号)第一条“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以及第二条“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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