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低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主要的方式。以调低应纳税所得额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包括以下方式。(一)通过减计收入的方式调低应纳税所得额即一项收入是企业的所得,但减除一部分或全部不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组成部分,因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1)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项目的税收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即: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其中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2)对企业特定收入免税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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