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起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发起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注意以下事项:① 发起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 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或者接受其他企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应 当遵守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和执业人员进行;其他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行为,可以参 照执行。 ② 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比如枪支、弹药等,依法被 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因不具备可依法转让性,不得作为 出资,但“可依法转让”与“可自由转让”必须区别开来, 比如国家限制流通的财产是否可以作为出资,则需根据具体情 况而定。 所谓限制流通的财产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只...全部
发起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注意以下事项:① 发起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 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或者接受其他企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应 当遵守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和执业人员进行;其他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行为,可以参 照执行。
② 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比如枪支、弹药等,依法被 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因不具备可依法转让性,不得作为 出资,但“可依法转让”与“可自由转让”必须区别开来, 比如国家限制流通的财产是否可以作为出资,则需根据具体情 况而定。
所谓限制流通的财产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只能在特定主 体之间流通或需经特别程序流通的财产,比如金、银、文 物等。③ 关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是否应为被投资公司生产 经营所必需的问题。《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2014年2月19日修订)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 理规定》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因此,一般情况下,用于出资 的非货币财产的范围,除法律禁止情形外,可以由公司股东之 间自行协议决定。需要注意的是,相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 资方的非货币财产有特殊要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二十四 条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 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因此,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国投资者所出资的实物,必须是合资经营企业生产所必 需的。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 年修正)第五条第二款也规定“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 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 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 失”。
根据此规定,要求外国投资者所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至于何谓先进,《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进一步规定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 率的;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④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涉及财产权利自投资方转移给被投 资公司,因此需要注意是否需要缴纳税金的问题。如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规定,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 者,视同销售,要征收增值税。
就营业税方面,以无形资产投 资人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 为,不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投资人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 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⑤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还需要注意投资方应如期办理其财 产权的转移手续。
对于动产,原则上以交付为转移;对于不动 产、机动车,由于我国一般实行登记主义,则需要进行相应的 过户登记;对于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才能算为财产 权转移的,如违反规定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即使非货币财产 已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仍将视为投资方未实际缴纳认缴 资本。
⑥ 以非货币出资的必须关注所出资产的公允性,如以技术 等无形资产出资还需要说明是否使用到生产经营中。如监管部 门认为有失公允,会认定为出资不实。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