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地点有什么规定?
鲁(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31 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IT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戶J 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秽 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 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 征税款。
(三) 非固...全部
鲁(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31 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IT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戶J 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秽 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 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 征税款。
(三)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 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 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 税款。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注:修订的条例与原条例的规定基本一致。
原细则规定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修订的条例将 其融入到条例中。
对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原条例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 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修订的条例规 定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 旬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修订的细则对于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地点进行了明确。
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 说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 皆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 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 句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 次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讷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进 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原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 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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