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有权进行纳税调整的期限是多少?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
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 税调整。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
一、关联交易一方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应允许另一方做相应调整,以消
除双重征税。 相应调整涉及税收协定国家(地区)关联方的,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 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有关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开展磋 商谈判。
二、涉及税收协定国家(地区)关联方的转让定价相应调整,企业应同时向国家税
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送《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全部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
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 税调整。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
一、关联交易一方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应允许另一方做相应调整,以消
除双重征税。
相应调整涉及税收协定国家(地区)关联方的,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 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有关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开展磋 商谈判。
二、涉及税收协定国家(地区)关联方的转让定价相应调整,企业应同时向国家税
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送《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并提供企业 或其关联方被转让定价调整的通知书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三、 企业应自企业或其关联方收到转让定价调整通知书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相应调
整的申请,超过三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四、 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调整,涉及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利息、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等已扣缴的税款,不再做相应调整。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 年1月8日国税发〔2009〕2号)。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