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是否预征土地增值税?
考虑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建造周期较长,在开发项目建造 达到一定程度后可以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房产。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房 产预售阶段的税收调节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 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 清算,多退少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第三条"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规定,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全部
考虑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建造周期较长,在开发项目建造 达到一定程度后可以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房产。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房 产预售阶段的税收调节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 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 清算,多退少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第三条"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规定,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 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 补。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 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预售时应当预征土地增值税, 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 〔2010〕10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 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控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 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 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 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5% ,西部地区省 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 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 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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