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得税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好象对招
所得税准予扣除项目(说明)
(一)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原则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法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而经营性支出也不一定都可在当期扣除。除税法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二)准予扣除项目的基本范围:
成本、费用、税金
税金 :是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若缴纳了土地增殖税的也可在税前扣除;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全部
所得税准予扣除项目(说明)
(一)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原则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法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而经营性支出也不一定都可在当期扣除。除税法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二)准予扣除项目的基本范围:
成本、费用、税金
税金 :是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若缴纳了土地增殖税的也可在税前扣除;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用扣除的,不再作销售税金单独扣除。企业缴纳的增殖税因其属于价外税,故不在扣除之列。
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 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 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法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具体范围和标准如下:
1、借款利息支出
纳税人在生产 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也允许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2、工资 薪金支出
(1)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在计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以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3、职工工会经费 职工福利费 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上述三项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 14% 2。
5%计算扣除。
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高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其计税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职工的工会经费 福利费和教育经费;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低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职工的工会经费 福利费和教育经费。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公益、 救济性的捐赠
比例列支:
一般纳税人(金融保险除外)用于公益 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① 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 芭蕾舞团、 歌剧团 、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② 对公益性的图书馆、 博物馆、 科技馆、 美术馆、 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③ 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④ 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企事业单位等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其他公益、 救济性捐赠(上述四项以外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全额扣除的:
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向福利性 、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向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金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捐赠。
不得扣除:
无论是比例扣除的捐赠还是可全额扣除的捐赠,都要求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捐赠,而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各项捐赠,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业务招待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生产 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要按以下比例扣除,超过比例的不得扣除。
年销售收入净额在1500万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收入净额的5‰;年销售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3‰。
例如:某企业年销货净额1800万,则计算税法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如下:
分段计算再相加: 1500×5‰+300×3‰
简便计算法: 1800×3‰+3
若实际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税法规定比例允许列支的,据实列支。
若实际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税法规定比例允许列支的,超出部分要进行纳税调整。
注意:收入净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投资收益 补贴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6、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
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
7、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用
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
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所谓无赔款优待是指纳税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后,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未发生意外事故或其他事故,因而未发生赔偿,由保险公司给予的奖励。
8、固定资产租赁费
(1)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例如租入的资产租期是3年,若租金按年交纳,则逐年扣除;若一次付清,则不能在支付年度一次扣除,而应平均到3年中均额扣除。
(2)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其实质是纳税人以分期付款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9、坏账损失与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的5‰,且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可以作为坏账处理的应收账款: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撤消,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 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5)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6)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但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债务方破产后,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债权方企业可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10、国债利息收入
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应按规定纳税。
11、固定资产转让费用
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12、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
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 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企业因存货盘亏 毁损 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即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反映在营业外支出中。
例1企业损失原材料40万(不包括运费),进项税额转出40×17%,则营业外支出计入40+40×17%。
例:企业损失原材料40万(包括运费10万),进项税额转出30×17%+10/(1-7%)×7%
例:企业损失的原材料是免税农产品,税法规定企业从农产品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从2002年1月1日后改按13%抵扣进项,若该材料是2002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则按10%转出进项;若2002年1月1日以后购进,则按13%进行进项转出。
若免税农产品原买价是100万,则计入成本是按100×90%或100×87%,按100×10%或100×13%计入进项。
若企业损失的是固定资产则没有进项转出的处理,因购进固定资产时进项已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若企业损失有保险公司赔偿,则赔偿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13、汇兑损益
由于汇率变化而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14、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
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管理费提取采用比例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总收入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所有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等。
15、会员费
纳税人加入工商业联合会缴纳的会员费,和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缴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16、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
纳税人根据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可在税前扣除。
17、住房公积金
企业按照规定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
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列支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税前列支。
但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以后,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比例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和按省一级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 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不计入工资薪金。
但超过标准的部分要作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处理,实发工资总额和计税工资。
18、新产品 新技术 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 新技术 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管理费用从税前扣除。
国有、 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10%以上,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计入管理费用据实列支外,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且必须是盈利企业。
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计入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扣除;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抵扣。
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例:某国有企业控股的从事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上年发生的“三新”研究开发费用180万,今年投入200万,全部都是企业的自有资金,则(200-180)/180>10%,今年发生的200万“三新”研究开发费用允许全部计入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另可加扣200×50%。
若今年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120万,扣除100万后实际应纳税所得额是20万。
若今年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60万,则只能加扣60万,今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是零,不交企业所得税,剩余40万以后年度也不允许扣除。
明年发生“三新”研究开发费用再与今年的200万比较,若增长幅度没达到10%以上,只能将实际发生的数额计入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不享受50%的加计扣除。若增长幅度达到10%及以上的可享受加扣50%的优惠,但今年未扣完的40万不得抵扣。
19、资助科技开发费用
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可全额在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实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20、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
为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注意:
◆上述政策所说的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投资,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
◆企业进行的技术改造是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技改项目。
◆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和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企业仍按该设备原价计提折旧。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企业当年比此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额。
例如:
某企业2000年购置一设备,则2000年抵免的部分不得超过2000年应交所得税比1999年应交所得税增长的部分,若1999年缴纳所得税100万,2000年抵免前应纳税额160万,则2000年应纳税额增长60万,即抵免不得超过60万,超过60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免。
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 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例如:企业2000年进行技术改造购置国产设备,此技术改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该设备也是国产设备符合国家规定,购置国产设备投资总额是1000万,1999年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2000进行抵免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是160万,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即400万在2000年只能抵扣(160-100)即60万,抵扣后企业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100万,剩余400-60=340万再向以后年度结转。
2001年抵扣前企业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是170万,比1999年增长70万,则2001年可抵免的最高限额是70万,抵减后2001年企业实际交纳所得税是100万,剩余340-70=270万结转以后年度抵免。
2002年抵免前企业应交所得税是90万,比1999年没有增加,因而2002年不进行抵免,继续结转以后抵免。2003年抵免前企业应交纳所得税200万,比1999年增加100万,抵免100万后,2003年企业实际交纳企业所得税是100万,此时剩余270-100=170万结转2004年进行抵免,最长不得超过5年。
若企业在2004年将该设备进行出租转让了,则应将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补交,合计60+70+100=230万。
2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不超过销售收入的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制药、食品、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特殊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3)对从事软件开发 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超过5年以上的,按上述8%的比例规定扣除。
(4)应严格区分广告支出和赞助支出,广告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 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② 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③ 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而赞助支出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
(5)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收入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超过5‰的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22、差旅费、 会议费、 董事会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 会议费 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23、佣金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计入销售费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其属工资奖金性质)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24、 加油机税控装置及相关费用
从2003年3月1日起,加油机税控装置和机控加油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可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25、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
自2001年1月1日起,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 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等,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当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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