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股本所得是怎样的?
企业的账面资产评估增值在会计处理上是作为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处理的。
(一)原先的政策规定及问题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文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个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很大的问题。由于资本公积这个会计科目有很多来源,有股东在投资时产生的资本溢价或股份溢价,也有企业接受捐赠或资产评估增值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对于企业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部分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完全有道理的,因为这个钱...全部
企业的账面资产评估增值在会计处理上是作为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处理的。
(一)原先的政策规定及问题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文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个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很大的问题。由于资本公积这个会计科目有很多来源,有股东在投资时产生的资本溢价或股份溢价,也有企业接受捐赠或资产评估增值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对于企业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部分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完全有道理的,因为这个钱本来就是来源于股东。
而对于企业用其他资本公积项目下的金额转增股本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非常不合适的。
(二)新政策规定
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
这一规定就改变了过去政策规定的问题,明确了个人取得的企业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个人取得的转增股份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是存在问题的。
我们以一个案例来分析一下:
a企业资产评估增值200万,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根据股东会决议,他用200万全部转增股本,最终转增了50万股(假设该公司股东全是个人股东),该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
贷:股本 5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50
而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的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时,问题就来了,我们是按转增的200万去扣缴个人所得税呢?还是按个人股东取得的50万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一般为1元)即50万征收个人所得税呢?
由于公司用增产评估增值转增股本,就属于国税发[1994]089号文规定的以股票形式向个人支付应的的股息、红利的情况,所以我们认为应按50万来征收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企业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只是所有者权益内部的变动,对于个人股东而言,其股份所对应的企业价值并没有任何变化,如果按转增的资本公积金额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是不尽合理,二是实际中由于个人并没有取得任何现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很大困难。
在股份转让环节,我们认定股份的计税成本为1元,在转让环节再征收这部分个人所得税更为妥当。
(三)新旧政策的衔接
对于这个问题的新旧政策的衔接,我们倾向认为,过去的文件只是笼统的说: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新的文件是说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他们并不存在明显的相互冲突的情况。
因此,对于这种情况下个人没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仍可以按《征管法》的规定的期限向纳税人追缴。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