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2008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为800万元,其中:销售收入为25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30万元,发生广告宣传费5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问2008年的应纳税额是()。谢谢
1、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额:
发生额的60%=30*60%=18万元
销售收入的5‰=2500*5‰=12。5万元,
允许税前扣除额为12。5万元,
不允许扣除额,即为调增额=30-12。
5=17。5万元
2、广告宣传费的扣除额 :
销售额的15%=2500*15%=375万元
不允许扣除额,即调增额=500-375=125万元
3、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800+17。
5+125=942。5万元
4、应纳所得税=942。5*25%=235。625万元
。
招待费30*60%=18万元 2500*0.5%=12.5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12.5=5.5万元 广告费2500*15%=375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375=12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800+5.5+125=930.5万元 应纳所得税930.5*25%=232.62万元
2008年的应纳所得税税额是 【800+(30-2500*0.5%)+(500-2500*0.15%)】*25%=235.63元 广告宣传费当年可以扣除15%,也就是375万元,125万不能在当年扣除,可以在以后年度(下一年)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