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抵扣的时间限制是90天吗?
错了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4)128号文件规定:
1、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在2004年1月31日以前开具的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必须在2004年5月份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当局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在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的90天后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当局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比如;7月18日收到7月12日海关开具的缴款书,而企业的纳税日为每月10日的话。 则抵扣的最迟日在10月10日前,如果在7月13日开具,则为11月10前;
明白了吗?。全部
错了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4)128号文件规定:
1、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在2004年1月31日以前开具的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必须在2004年5月份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当局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在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的90天后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当局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比如;7月18日收到7月12日海关开具的缴款书,而企业的纳税日为每月10日的话。
则抵扣的最迟日在10月10日前,如果在7月13日开具,则为11月10前;
明白了吗?。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