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怎么预缴?
根据《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 28号)的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 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度,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按上上年度,7〜12月按上 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 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 35、0。35、0。30。计算公式 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X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 入之和)+0。35X (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X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以上公式中分...全部
根据《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 28号)的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 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度,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按上上年度,7〜12月按上 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 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
35、0。35、0。30。计算公式 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X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 入之和)+0。35X (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X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 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省年不作调整。
因此,分公司设立省年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应按照文件 的规定,就地预缴。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