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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办担保企业免税政策的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担保企业,不知能否申请办理免交营业税?享受发改委的免交营业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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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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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这里有一份新办担保企业的税收优惠文件。请你看一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6】第090号 发布时间: 2006年11月23日 状态: 有效 国办发〔2006〕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银监会   近年来,主要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发展,担保资金不断增加,业务水平和运行质量稳步提高,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担保难等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要看到,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担保机构总体规模较小,实力较弱,抵御风险能力不强,行业管理不完善等,亟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的要求,为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   (一)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在国家用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资金(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各地区也要结合实际,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二)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对于由政府出资设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各地区要视财力逐步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措施,组织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引导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服务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为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的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
     (四)为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逐步建立主要针对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的损失补偿机制。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发展,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增信、风险补偿机制。
     二、完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   (五)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中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三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进一步研究完善促进担保机构发展的其他税收政策。   (六)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为促进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
  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三、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八)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加强互利合作。
  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发挥各自优势,加强沟通协作,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风险,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九)金融机构要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
  政策性银行可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   (十)金融机构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四、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   (十一)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   (十二)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
  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十三)各部门和有关方面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五、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   (十四)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参加,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将其纳入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推进。     (十五)加强对担保机构经营的指导。各地区要指导和督促担保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经营水平和防控风险能力。
  要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督促担保机构到有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将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布。根据实际情况对担保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全面掌握担保机构经营状况,及时跟踪指导。     (十六)积极为担保机构做好服务工作。
  各地区要组织开展面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行业统计、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及对外交流等工作,切实推进担保机构自身建设和文化建设,促进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号:发改企业[2004]394号 [大] [中] [小] 成文日期: 状态: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303号),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用担保机构免税基本条件   (一) 经政府授权部门(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
       (二) 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经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   (三) 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
       (四) 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照要求向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已享受营业税减免的信用担保机构不纳入本次营业税减免范围。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其税收政策另行规定。   二、免税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地方税务局提供本地区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由财政、地方税务局审核后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免征营业税。
       三、免税期限   营业税免税期为3年,免税时间从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计算。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审核推荐工作。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期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开展监督检查,对享受营业税见面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对于违反规定,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要如实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其继续享受免税的资格。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认真做好有关工作,将下列材料一式二份于5月15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
     (一) 前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的书面材料。     (二) 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三) 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及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联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   联系人:张海鹰   联系电话:68535638 68535636(传真) 。  。

200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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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的政策是: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经市政府批准,可再免征2年营业税;条例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时间从2007年2月16日起。    09年最新政策转给你看一下吧。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 区财政局 生成时间: 2009-05-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 引 号: J24120-0202-2009-0113 公开时限: 长年公开 文件编号: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厅、局、办)、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有关精神,为了更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融资服务,努力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问题,帮助中小企业摆脱困境。
    现就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 (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
  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三)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 (七)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二、免税程序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名单内的担保机构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名单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担保机构可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三、免税政策期限 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局根据本通知要求,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按照公开公正和“成熟一批,上报一批”的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工作安排,下达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免税名单。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地方税务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期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开展监督检查,对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监管。
  对违反规定,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要如实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继续享受免税的资格。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规定认真做好审核推荐有关工作,将下列材料以书面形式一式二份(包括电子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一)按年度提供前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的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经专家审核,并经公示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三)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见附表),经审计的最近1年完整财务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最近l年完整年度经协作银行加盖公章确认的担保业务明细表(提交的明细表指标中应含有:协作银行名称、担保企业名称、担保金额、担保费收入、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合同号、贷款银行与受保企业贷款合同号、担保责任发生日期、担保责任解除日期)。
     (四)已取得免税资格,但经审查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取消名单及理由。
     附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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