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偷税的补税罚款是哪些?
增值税偷税的补税罚款:
一、关于偷税数额的确定
(一)有增值税偷税行为的一般纳税人,其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者多报的进项税额,即是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为偷税额;如果销项、进项均查有偷税问题的,其偷税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
(二)一般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帐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帐,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帐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帐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帐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三)纳税人帐外经营部分的销售额(计税价格)难以核实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全部
增值税偷税的补税罚款:
一、关于偷税数额的确定
(一)有增值税偷税行为的一般纳税人,其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者多报的进项税额,即是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为偷税额;如果销项、进项均查有偷税问题的,其偷税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
(二)一般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帐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帐,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帐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帐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帐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三)纳税人帐外经营部分的销售额(计税价格)难以核实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三)项规定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其销售额;帐外经营部分购进货物进项税额的核定,应当以按规定取得的与帐外经营所购货物相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依据。
二、关于税款的补征偷税数额的补征入库,应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企业帐务的具体处理办法,见《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
三、关于罚款对一般纳税人偷税行为的罚款,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偷税数额,以偷税数额为依据依法处理。
对偷税行为的处罚:
(1)对纳税义务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