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围防洪税堤围防洪税是按销售收入
答:堤围防护费的征收范围、计费依据以及费率如下: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堤围防护费)
业户类型 计税依据 费税 批准文号 执行时间 备注
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 按营业(销售)总额 1。 3‰ 穗地税发[2001]159号 2001年4月1日
环境卫生服务单位 环境卫生服务费 1。3‰ 穗容环财[2002]123号 2002年10月1日
发电企业(供电企业) 按年电力总产值(按年售电收入总额) 1。 3‰ 穗地税发[2002]241号 2002年7月1日
输变电工程 不征收堤围防护费 穗地税发[2002]241号 2002年7月1日
银 行 ...全部
答:堤围防护费的征收范围、计费依据以及费率如下: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堤围防护费)
业户类型 计税依据 费税 批准文号 执行时间 备注
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 按营业(销售)总额 1。
3‰ 穗地税发[2001]159号 2001年4月1日
环境卫生服务单位 环境卫生服务费 1。3‰ 穗容环财[2002]123号 2002年10月1日
发电企业(供电企业) 按年电力总产值(按年售电收入总额) 1。
3‰ 穗地税发[2002]241号 2002年7月1日
输变电工程 不征收堤围防护费 穗地税发[2002]241号 2002年7月1日
银 行 按当期利息收入 1。3‰ 穗地税发[2002]241号 2002年7月1日 指商业银行(含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不包括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银行
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 按当期业务收入(按当期保险费收入) 1。
3‰ 穗地税发[2002]241号 2002年7月1日
穗从事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按年营业(销售)总额 0。9‰ 穗地税发[2001]159号 2001年4月1日 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独资企业、外国企业
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户 应参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流转税的计税营业额依率计征堤防费,但年缴费额低于二十元的,要按二十元征收。
穗地税发[2001]159号 2001年4月1日
市区域内的外贸企业 按年营业(销售)总额 0。45‰ 穗地税函[2002]24号 2002年1月1日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核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并在该证书“企业类型”一栏中界定为“外贸企业”、“商业物资企业”、“供销合作社企业”、“生产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的企业
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凭工商营业执照核定有“专业批发”的经营范围) 按营业(销售)总额 0。
5‰ 穗地税发[2002]161号 2002年7月1日 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的60%以上的专业批发企业(以广州市水利局核准并提供的企业名单为准,核准手续由企业自行向广州市水利局申请办理)。
广州市水利局地址:天河区瘦狗岭路555号,电话:61300512、 61300555-8523
不便按营业(销售)额查帐计征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可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双定”营业收入额、开出发票收入额或“双定”营业收入额加上开出发票收入额或应税收入,依照前述相应征收标准计征堤防费 穗地税发[2000]38号 199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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