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在税前如何扣除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补充、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关于广告费扣除规定,明确财政部近日下发的关于化妆、医药、饮料等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的通知。 企业在操作时,根据财税〔2009〕72号文的具体规定,需要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正确区分扣除条件
广告费与赞助支出(非广告性质支出)的扣除政策不同。《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需要注意的...全部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补充、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关于广告费扣除规定,明确财政部近日下发的关于化妆、医药、饮料等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的通知。
企业在操作时,根据财税〔2009〕72号文的具体规定,需要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正确区分扣除条件
广告费与赞助支出(非广告性质支出)的扣除政策不同。《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广告费是否符合如下形式要件,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同时,企业还应注意《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财税〔2009〕72号对于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企业进行了特别规定,可选择2种办法: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是有规定条件的: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
但注意该文不含酒类饮料制造企业,如果啤制造企业等。
文件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主要是因为广告法明确规定,烟草行业不得做广告,所以该类行业发生的广告费属于不符合条件的广告费部分的税前扣除。
虽然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的烟草广告不得扣除,但中国控烟协会表示,中国将在2011年1月起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及相关的促销赞助活动。
注意执行期间有些企业将补退税款
财税〔2009〕72号这一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从时间上看,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已经汇算清缴完毕,但是也可以在下一年度进行补缴。此前按照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执行的是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已经进行了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如化妆、医药、饮料3类企业在2008年少扣除部分可申请退税;而烟草企业按新规定一律不得扣除,2008年多扣除部分要在下一年度进行补缴。
准确把握计算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基数即销售(营业)收入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的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该表第2+13行,即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第一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其中,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该表第3+8行,即主营业务收入加上其他业务收入。第3至7行“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
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第8至12行,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第13至16行则填报“视同销售的收入”。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行为。
户外广告位租用费税前扣除特例
有的公司因业务推广需要,与公交车、广告牌等户外广告位所有者签订租赁协议,并根据宣传内容交由广告公司制作广告画面,这些费用是按照经营租赁费扣除,还是按照广告费扣除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项的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其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其中,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从费用发生的根源和性质上讲,一般的经营租赁侧重于租赁物本身直接使用,广告位的租赁中租赁物是广告宣传内容的载体,租赁者不直接使用租赁物本身。因此,广告位的租赁费实质是广告费,应按广告宣传费的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注意备查资料,防范涉税风险
财税〔2009〕72号允许企业的品牌持有方进行费用的归集扣除,便于企业的管理和税务机关的征管。但应注意,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将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税务检查,否则检查时资料不全或不规范,企业将会纳税调整、补交税款、滞纳金、罚款。
广告位的租赁费实质是广告费,应按广告宣传费的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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