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2008年度的利润总额900万元,其中包括本年收到的公司债券利息收入10万元,税法规定当其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300万元,企业当其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5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该企业2008年应缴的所得税为( )万元 答案: 275 为什么?
业务招待费:税法规定当其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300万元 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500万元 超出200万元 企业2008年度的利润总额900万元 本年应纳税所得额=900万元+200万元=1100万元 所得税额=1100*25%=275万元
算业务招待费要有你的年度销售额的,不是看你的利润总额.不过你既然说出了税法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300万元,那么这样做法就是正确的了: 超列支200万(500-300),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本年应缴所得税=(900+200)×0.25=275 元.
公司债利息收入,不属于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业务招待费,超列支200万(500-300),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本年应缴所得税=(900+200)×0.25=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