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利息是否核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人额"等于收人总额减去不征税收人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人,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所得税问题...全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人额"等于收人总额减去不征税收人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人,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1〕4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银行存款利息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
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银行存款利息应计人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
因此,银行存款利息应计人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