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分公司是属于非独立法人,与总公司不在一个地方。以前的所得税都是按这边分公司利润计算按实缴纳的(不是预缴)。总分公司08年缴纳所得税有了一个新规定说是:总、分公司不在一个地区的,分公司季度汇总到总公司后,总公司按分配比例并由分公司在注册地税务局交纳。分支机构不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我们分公司现在前三季度企业所得税还是按以前的方法按实缴纳的,未按新规定进行预缴。08年最后一季度打算按新规定处理。这季准备按总公司的分配表数额进行缴纳。分配额在下月初才能出来。 请问分公司最后这季度所得税应该怎样计算?还是按以前的方法吗?怎样做凭证呢?还有这最后一季利润表中所得税该怎样进行填列呢?还是先按以前的计算方法进行填列然后再在下个月进行调整吗?。
分公司原三个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已在当地交纳,那么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不要去当地申报交纳,分公司要将全年企业所得税据实报总公司,分明应交所得税,已交企业所得等。具体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办理,应该是对全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总核缴,实行多退少补。
至于制记帐凭证,那是按发生额做凭证。
借:利润分配--企业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交纳时分录: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