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的 固定资产如何征税?
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 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财税〔2009〕9号)
鲁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 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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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 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财税〔2009〕9号)
鲁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 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 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 费用。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鲁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注:因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 额中抵扣。
所以,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 应适用上述规定,即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 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 值税。
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 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此文件废止。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