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 停业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没有按照规定 向税务机关申请停业登记的,视为没有停止生产、经营。纳税人的 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的时候,应当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以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 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税务机关应当收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没有使用完的发票和
其他税 务证件。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规定依法申报 纳税。纳税人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 记,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机关收存的税务登 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以前领购的发票。
纳税人停业期满以后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 期满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填写《停、复业 。报告书》。纳税人停业没有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停业登记的,应当视 为没有停止生产、经营;纳税人停业期满没有按期复业,又不申请 延长停业的,应当视为已经恢复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