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女友名字买房可以要退还吗?
一、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二、虽然此处的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同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之间不是完全吻合,但也存在一些相似之处,可以被理解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这个条件就是受赠人同意与赠与人结婚。如果最终双方没能结婚,就应当仿照附义务合同的有关规定,由受赠人返还赠与人的赠与物,对于这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其实就可以视为传统意义上的彩礼。
三、一般来说,对于巨额给付的生活资料,给付一方是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全部
一、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二、虽然此处的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同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之间不是完全吻合,但也存在一些相似之处,可以被理解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这个条件就是受赠人同意与赠与人结婚。如果最终双方没能结婚,就应当仿照附义务合同的有关规定,由受赠人返还赠与人的赠与物,对于这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其实就可以视为传统意义上的彩礼。
三、一般来说,对于巨额给付的生活资料,给付一方是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才进行的,可以说这样的给付是非常具有针对性和有条件性的。在双方没有办法继续恋爱关系、结婚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受给付方继续占有给付的贵重物品、生活资料就失去了事实上、法律上的依据。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受赠一方已经无权继续占有这类物品,给付方可以依法要求其返还赠与物。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