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方案是怎么样的?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1)收入总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人、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人、工程价款收人、财产出租或转让收人、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2)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按照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包括以下4类。 ...全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1)收入总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人、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人、工程价款收人、财产出租或转让收人、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2)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按照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包括以下4类。
①直接支出和分配计人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人员的工资。
②销售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以及其他销售费用。③管理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动保护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无法收回的账款(坏账损失)、业务招待费、缴纳的税金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④财务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中的其他财务费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3)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按照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人总额中扣除相关的损失。
必须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应按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扣除。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的养老、理疗及其他保险费用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据实扣除。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
分期扣除的标准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缴纳的其他规费,其扣除项目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租人固定资产而支付的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的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人的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应计人固定资产的价值,不得直接扣除。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实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测试仪器和实验性装置,以及购置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设备,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由个体工商户提供清查盘存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当期扣除。个体工商户购人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应分期摊销。
分期摊销的价值标准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折合人民币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账款,应由其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前者已予扣除的账款在以后年度又收回时,应直接做收人处理。个体工商户发生年度经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人总额5%。以内据实扣除。个体工商户将其所得通过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之日、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人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可作为开办费,并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以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均额扣除。
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资本性支出,包括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支出。被没收的财产、支付的罚款。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各种赞助支出。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不得扣除的其他支出。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