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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谈谈:你对完善我国EB(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的方案?能答多少就是多少

请大家谈谈:你对完善我国EB(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的方案?能答多少就是多少多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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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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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1.征税客体难以确定,税收征管无账可查。征税客体即纳税主体所指的对象,是税法的最基本要素之一。征税客体是征税的前提,只有符合税法规定的征税客体才需要征税。
  传统的商业活动其征税客体较易确定,因为其商业活动留下了交易痕迹。  如进出口时报关手续、付款收据等,可以确定交易的价格和营业额。而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发票、账簿等均可在计算机网络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这些电子凭证又可以轻易地修改,不会留下任何痕迹、线索,并且随着电子银行的出现,一种非记账的电子化货币可以在税务部门毫无知觉的情况下完成纳税人之间的付款业务,无纸化的交易没有有形合同,使得本应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均无从下手。
    此外,保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确定纳税人的身份或交易细节极为困难。没有明确的纳税人或交易数字很难保证其服从税法。 2.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力,它体现了一个主权国家的政治权力所能的范围。
  一般地说,税收管辖权分为两类:一是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二是按属人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可细分为公民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  世界各国实行的税收管辖权各不相同。有实行三种管辖权的,有实行两种管辖权的,也有只实行一种管辖权的。
  不管实行怎样的管辖权,都坚持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的原则。但自从电子商务出现以后,各国对收入来源地的界定发生了争议。一方面网络空间的广泛性和不可追踪性等原因,收入来源地难以确定,从而其管辖权也难以界定。
    另一方面,利用网络交易的双方可以采用匿名的电子货币进行结算,不向税务机构申报,使针对网上交易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步履维艰。 3.常设机构难以认定。在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下,对营业利润征税一般以是否设置“常设机构为标准”。
  《联合国范本》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范本》中对常设机构的规定指一个企业(在国外)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场所。  它可分为固定营业场所构成的常设机构和以营业代理人构成的常设机构。
  在以电子商务进行的贸易中,国内商人通过国际互联网购买外国商品和劳务,外国销售商并不必在该国“设场”,其在来源国的“出场”可能仅限于保存其主页的某个服务器的硬盘一定空间或能够从事交易的软件上。按传统观念,常设机构的设立通常涉及人和物两方面的存在。
    因而按照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并不能认定外国销售商在本国有常设机构。此外在电子商务方式下,服务器或网址是否构成固定营业场院所?网络提供商是否构成营业代理人等都是应给予充分考虑的问题。
   4.纳税人避税更容易,加大了反避税的难国际互联网的高流动性、隐匿性和侵蚀性严重地阻碍税务部门获取征税依据。  前一段时间美国财政部发行的有关电子商务的白皮书提出了电子商务中几个影响征税的特点:(1)消费者匿名;(2)制造商隐匿其往所;(3)税务部门读不到信息无法掌握电子交易情况;(4)电子商务本身也可以隐匿。
  另外,企业可在国际互联网上轻易变换站点,这样任何一个企业都可选择一个低税率或免税的国家设立站点,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5.一些传统税种与课征方式受到挑战。
  例如在现实中,印花税是各国普遍开征的传统税种,其征税对象为交易各方提供的书面凭证,而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交易不仅使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而且也使印花税的凭证贴花无从下手,增加税收征管的成本。
   6.现行税法亟待完善。  现行税法条例不适于电子商务的征税,带来许多在税务处理问题上的混乱。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方式相异,现行税法条例中关于居民来源和常设机构等概念变得难以适用。
  纳税期限、地点等规定不适应无纸化、国际化的电子商务。 二、国际社会对解决这一问题的两种观点 到目前为止,虽然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还未有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但都在努力寻求解决方案,并逐渐形成两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一是美国为首的关于电子商务征税应坚持中性原则的基本观点。美国财政部于1996年下半年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白皮书。1997年7月1日,美国总统克林顿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建议将Intemet宣布为免税区。
  从上述两文件可看出,美国关于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观点主要有:保持税收中性原则,税收政策要避免对电子商务形式的选择产生影响;保持税收政策的透明度;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应与美国现行税务局制相协调,并与国际税收基本原则保持一致;以居民管辖权取代收入来源管辖权;采用新技术,改进管理,加强与私营部门的合作。
    此外欧盟、日本也表明要为电子商务创建一个中性的税收环境。综上所述,西方发达国家在政策选择上采取了扶持本国电子商务的策略。二是关于开辟新的电子商务税种的观点。具体表现是字节税方案(B“Tax)。
  该方案是由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首先提出,其主要做法是对全球信息传输的每一个数字信息单位征税。  包括增值的数据交易,如数据搜集、通话、图像或声音传输等。该方案虽然保障了国家财政和税收利益,但可能会阻碍网络贸易的发展,而且该方案也受到企业界强烈反对。
  反对者认为这一方案在现实操作中存在许多问题,如哪一种信息传输要征税,如何避免双重征税等。 三、我国应采取的相关政策选择 中国已被公认为全球最大的潜在电子商务市场。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统计表明,至2002年底,中国网民达500万,预计今年将达2000万,随着政府和企业上网工程的全方位推开和网民数量的急剧增长,中国电子商务发展还会进一步加快。
  尽管如此,我们应该认识到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于萌芽阶段,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还很大,具体表现在提供电子服务的单位少,规模小,信息面窄;实质性的网上交易还没有有效地开展起来,现有的基础电信建设还跟不上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步伐。
     西方发达国家主张对电子商务实行零关税,其真实目的是进行有效的电子贸易扩张。而字节税方案本身亦存在不少问题。因此我国应在借鉴国外有关做法的同时,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采取如下政策选择: 1.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中性是税收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即税收的课征不致于影响企业的决策和经营行为。  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只是交易方式不同,如果同一笔交易,采用传统交易方式被征收关税,采用电子交易方式则不征收关税,这显然有悖于税收中性原则,同时也违背税收公平原则,对传统贸易方式构成歧视。
   2.大力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首先要加大对电信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加快对现有电信设施的.技术改造,从“硬件”方面给电子商务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其次,可考虑对电子商务实行优惠税率,并建立单独的核算体系。
  电子贸易能够为企业节约资金,降低成本,带来直接经济效益,应鼓励和扶持,给予适当税收优惠。但由于网上业务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为便于税务机关核查企业申报是否真实,要求企业必须对网上进行的交易单独核算,否则不给予优惠。
     3.加大研究经费和技术力量的投入,利用新的技术手段跟踪网络交易,确定征税客体的具体金额。纳税环节上可设立网络电子银行、电子税务局、电子海关等,在网络上密切协作,确定纳税环节和应纳税额。
   。

2005-12-17

23 0
不要与现实脱离, 我建议"加大用户向商家索取发票的力度" 把好这关在一定时期内依然唱主角

2005-12-15

55 0
    一、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它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和个人从事数字化数据处理和传送的商业活动,包括通过公开的网络或非公开的网络传送文字、音像等。
  截至1999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约1。  9亿,4000多万企业参与电子商务活动。1998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交易额约为450亿美元,1999年猛增至2400多亿美元。预计2001年将增至3500亿美元,2002年将超过1万亿美元,2003年将增至13000亿美元。
  在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目前使用互联网的人数只有1000万,其中直接从事商务活动的只有15%。  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具有很大的潜力。据预测,我国的上网人数将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至2004年,将增至4000万。
  这将大大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不仅对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对传统税收原则、税务管理提出了挑战,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1、全球性。
  互联网本身是开放的,没有国界,也就没有地域距离限制,电子商务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优势,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企业发展空间跨越国界,不断增大。2、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在一地建立传统商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基地。
    3、隐蔽性。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作为征税依据的帐簿、发票等纸制凭证,已慢慢地不存在,这使审计失去了基础。4、电子化、数字化。
  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  正是这些特点影响了传统税收原则的运用,并给税务管理带来困难。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概念和原则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及其特点,对税收概念和税收原则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 在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下,收入来源国对营业利润征税一般以是否设置“常设机构”为标准。
    传统上以营业场所标准、代理人标准或活动标准来判断是否设立常设机构,电子商务对这三种标准提出了挑战。 在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中,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
  只要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另一方进行营业活动,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如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等,便构成常设机构的存在。  这条标准判断在电子商务中难以适用,如果一国管辖权范围内拥有一个服务器,但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是否也构成常设机构呢?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技术出口国,为了维护其居民税收管辖权,认为服务器不构成常设机构;而澳大利亚等技术进口国则认为其构成常设机构。
   在传统商务活动中,如果非居民通过非独立地位代理人在一国开展商业活动,该非独立地位代理人有权以非居民的名义签订合同,则认为该非居民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是否构成非独立地位代理人呢?各国对此也存在争议。
  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主任奥文斯认为,若ISP在一国以外,而通过它进行的活动,在该国范围内,则不应将其视为常设机构;如果在一国范围内,但ISP代理客户进行活动只是其正常业务的一部分,那么,该ISP也不成为常设机构;只有当在一国的ISP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某一非居民时,该国才可将ISP视为常设机构。
     如果一个人没有代表非居民签订合同的权利,但经常在一国范围内为非居民提供货物或商品的库存,并代表该非居民经常从该库存中交付货物或商品,传统上认为该非居民在一国设有常设机构。
  在电子商务中,在一国范围内拥有、控制、维持一台服务器(服务器可以贮存信息、处理定购),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呢? 美国与其他技术进口国就此又存在意见分歧。   (二)电子商务的所得性质难以划分 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
  然而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商可以将原先以有形财产形式表现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来提供,如百科全书在传统贸易中只能以实物的形式存在,生产、销售、购买百科全书被看作是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购买。  现在,顾客只需在互联网上购买数据权便可随时游览或得到百科全书,那么政府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劳务还是销售产品?怎样确定其所得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此外,税收协定和各国税法对不同类型的所得有不同的征税规定。
  例如,非居民在来源国有营业利润(即出售货物所得),只有通过非居民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取得时,该国才有权对此征税。  而对非居民在来源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报酬,来源国通常只能征收预提税。
  但目前电子商务使所得项目的划分界限更加模糊,因为商品、劳务和特许权在互联网上传递时都是以数字化的资讯存在的,税务当局很难确定它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如软件的销售,软件公司以为,他们卖软件,从理论上说正如卖书一样,是在销售货物,这是一种货物销售所得。
    然而从知识产权法和版权法的角度看,软件的销售一直被当成是一种特许权使用的提供。各国就如何对网上销售和服务征税的问题尚未有统一意见。 (三)税收管辖权面临的难题 首先,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外国企业利用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  加之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因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收入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
   其次,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国家。
    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好像形同虚设。 此外,电子商务还导致税收管辖权冲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并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并坚持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
  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比如通过互相合作的网址来提供修理服务、远程医疗诊断服务,这就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判定发生争议。  电子商务的发展还促进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体化,使得跨国公司操纵转让定价从事国际税收筹划更加得心应手,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逃税的机会与日俱增。
  如一些国际避税地,已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网址,并宣布向使用者提供“税收保护”。美国作为电子商务的发源地,则基于其自身利益,明确表态要加强居民税收管辖权。  因此,地域税收管辖权虽然不会被抛弃,但其地位已开始动摇。
   三、电子商务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在影响税收原则的同时,还给税收征管的具体工作带来一些难题。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各国税收征管对策难以跟上其步伐,这将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因此在研究电子商务影响税收原则、概念的同时,必须注意其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1.各国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凭证、帐册和报表的审查,为了确认纳税人申报的收入和费用,纳税人需要保留准确的会计记录以备税务当局检查。传统上,这些记录用书面形式保存。
  然而,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  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电子商务还可以轻易改变营业地点,其流动性与隐蔽性,对税收征管造成极大的压力。 2.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电子货币的出现,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
  一些资深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业务,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的电子货币,可以迅速将钱转移到国外,通过互联网进行远距离支付。  一些公司已开始利用电子货币在避税地的网络银行开设资金帐户,开展海外投资业务,电子货币的转移不易被监督,将对税法的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3.电子商务为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 P电话、传真等技术为跨国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
    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只要拥有一台计算机、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以逃避国内税收。
   4.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难度很大。
     四、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OECD等许多国家和区域性组织,都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并提出各自的对策。
  美国是电子商务的发源地,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对此作出政策反应的国家。美国财政部于1996年发表了《全球化电子商务的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报告,提出以下税收政策:1、税收中性原则,不能由于征税而使网上交易产生扭曲;2、各国在运用现有国际税收原则上,要尽可能达成一致,对于现行国际税收原则不够明确的方面需作适当补充;3、对网上交易网开一面不开征新税,即不对网上交易开征消费税或增值税;4、从自身利益出发,强化居民税收管辖权等。
    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对网上贸易给予3年的免税期,并成立电子商务顾问委员会专门研究国际、联邦、州和地方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该委员会于2000年3月20、21日在达拉斯召开第四次会议,建议国会将电子商务免税期延长到2006年。
   1998年5月20日,世界贸易组织132个成员国的部长们在日内瓦达成一项协议,对在因特网上交付使用的软件和货物至少免征关税一年。  但这并不涉及实物采购即从一个网址定购产品,然后采取普通方式越过有形边界交付使用。
   作为协调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OECD早在1996年6月就着手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多次召开部长级会议对电子商务税收原则进行磋商。在1998年渥太华会议与1999年巴黎会议上,就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达成如下共识:(1)保持税制的中性、高效、确定、简便、公平和灵活;(2)明确电子商务中消费税的概念和国际税收规范;(3)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而是采用现有的税种;(4)提供数字化产品要与提供一般商品区别开来;(5)在服务被消费的地方征收消费税;(6)要确保在各国间合理分配税基,保护各国的财权,并避免双重征税;(7)在定义常设机构时,要区分计算机设备的硬件与软件,只有前者构成常设机构等。
     五、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管理的建议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突出,我国尚没有对付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
  我们应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及其对税收的影响,尽早提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  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管理的挑战,我们应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
  一是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二是暂不单独开征新税,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  三是保持税制中性,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
  四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在互利互惠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2.完善现行法律,补充有关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是先进技术的纯进口国,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
    尽管从短期来看,无须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但从长远来看,必须研究制定相关的税收法规,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在我国现行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应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
   3.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行电子商务后,企业形态将发生很大变化,出现虚拟的网上企业,因此,必须要求所有上网单位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
    实施税务稽查时,稽查人员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网站,来获取企业的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 4.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查看企业财务报表的水平。
    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5.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目前,在我国通过网上银行,还未实现大额、实时、跨国资金结算,电子货币还未推行,电子商务法律不健全,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尚未确立。  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发生根本变化,通过银行资金帐户往来情况进行税务稽查是当前对付电子商务的重要手段。
   6.利用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可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设置在主页中。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登录访问该主页,将需要的纳税申报表等下载到自己的计算机中,输入有关的申报数据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税务机关的电子信箱中,同时签发一封信件寄给税务机关,以确认该项申报的有效性。
    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信后,对电子信件进行安全性检查,然后转入税务机关计算机处理系统中,确认该项申报有效。 7.利用电子商务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的同时,也提供了机遇,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商务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间的联络可以通过网站进行,如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网络发布税务信息、处理电子邮件、接受电子申报、建立自动退税系统,等等。  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美国国内收入局在互联网上设立了专门的税收站点,免费提供税收资料、接受电子申报。
  美国还提出“电子税务管理”方案,以便更高效地为纳税人服务。 8.在税收征管和稽查过程中加强国际情报交流和合作。由于电子商务是全球化、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其高流动性、隐匿性削弱了税务系统获取交易信息的能力,更会引发诸多国际税收问题。
    单独一国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的情况。这对各国的税收协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通过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收集纳税人来自世界各国的信息情报,才能掌握他们分布在世界各国的站点,特别是开设在避税地的站点,以防上网企业偷逃税款。
  这些都离不开国际税收协定的配合和支持。   。

2005-12-14

56 0
    银行是收手续费的啊。征税客体难以确定,税收征管无账可查。征税客体即纳税主体所指的对象,是税法的最基本要素之一。征税客体是征税的前提,只有符合税法规定的征税客体才需要征税。
  传统的商业活动其征税客体较易确定,因为其商业活动留下了交易痕迹。如进出口时报关手续、付款收据等,可以确定交易的价格和营业额。  而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发票、账簿等均可在计算机网络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这些电子凭证又可以轻易地修改,不会留下任何痕迹、线索,并且随着电子银行的出现,一种非记账的电子化货币可以在税务部门毫无知觉的情况下完成纳税人之间的付款业务,无纸化的交易没有有形合同,使得本应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均无从下手。
    此外,保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确定纳税人的身份或交易细节极为困难。没有明确的纳税人或交易数字很难保证其服从税法。 到目前为止,虽然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还未有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但都在努力寻求解决方案,并逐渐形成两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一是美国为首的关于电子商务征税应坚持中性原则的基本观点。  美国财政部于1996年下半年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白皮书。1997年7月1日,美国总统克林顿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建议将Intemet宣布为免税区。
  从上述两文件可看出,美国关于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观点主要有:保持税收中性原则,税收政策要避免对电子商务形式的选择产生影响;保持税收政策的透明度;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应与美国现行税务局制相协调,并与国际税收基本原则保持一致;以居民管辖权取代收入来源管辖权;采用新技术,改进管理,加强与私营部门的合作。
    此外欧盟、日本也表明要为电子商务创建一个中性的税收环境。综上所述,西方发达国家在政策选择上采取了扶持本国电子商务的策略。二是关于开辟新的电子商务税种的观点。具体表现是字节税方案(B“Tax)。
  该方案是由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首先提出,其主要做法是对全球信息传输的每一个数字信息单位征税。  包括增值的数据交易,如数据搜集、通话、图像或声音传输等。该方案虽然保障了国家财政和税收利益,但可能会阻碍网络贸易的发展,而且该方案也受到企业界强烈反对。
  反对者认为这一方案在现实操作中存在许多问题,如哪一种信息传输要征税,如何避免双重征税等。 。

2005-12-14

27 0
郁闷 我看了那么多字就想晕

2005-12-14

26 0
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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