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 釆取这种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税务机关为了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依 法对纳税人不按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和扣缴义务人不按照规
定履行扣缴税款义务的行为,所采取的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扣缴 税款义务的行政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缴 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
款,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天。 逾期仍然没有缴纳的,经过县级以上税 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一、 书面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开户银行和
其他金融机构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全部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税务机关为了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依 法对纳税人不按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和扣缴义务人不按照规
定履行扣缴税款义务的行为,所采取的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扣缴 税款义务的行政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缴 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
款,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天。
逾期仍然没有缴纳的,经过县级以上税 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一、 书面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开户银行和
其他金融机构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存款中扣缴税 款。
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的存款不足以同时支付税款和贷款,应当先扣缴税款,后扣收贷款。
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规定的期限以内无法实现扣缴税款的, 应当书面通知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
二、 依法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
担保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以拍卖、 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将依法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和其 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的时候,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 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
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 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对于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没有其他可供强制执
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和拍卖。
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时候,对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和纳税担保人没有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等费用 以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天以内退还被执行人。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强 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以内。
上述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 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个人行使。
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和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