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女人强奸男人的情况?
有,但往往这种男人“不情愿”的行为,很难定性而已!
在受引诱。刺激时,正常的男人都会勃起。从医学角度讲,这是生理的自然反映!并不是基于人的意愿,或者讲不完全基于人的意愿!女人强行将她的(*)套在上面,女人怎么就不能成为强奸的主体??
这个问题说简单也简单,但要深入分析也可以说很多。 从法律规定来看,:“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犯罪对象应只限于女性,男性被“强奸”是不在本条规定之内的。 从解释的角度看,立法者之所以没有将女性“强奸”男性规定为犯罪,主要是考虑到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很小。无论...全部
有,但往往这种男人“不情愿”的行为,很难定性而已!
在受引诱。刺激时,正常的男人都会勃起。从医学角度讲,这是生理的自然反映!并不是基于人的意愿,或者讲不完全基于人的意愿!女人强行将她的(*)套在上面,女人怎么就不能成为强奸的主体??
这个问题说简单也简单,但要深入分析也可以说很多。
从法律规定来看,:“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犯罪对象应只限于女性,男性被“强奸”是不在本条规定之内的。
从解释的角度看,立法者之所以没有将女性“强奸”男性规定为犯罪,主要是考虑到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很小。无论是从体力对比,还是性的特点上看,女性“强奸”男性的可能性都微乎其微。法律或者说刑法不可能面面俱到,把任何需要制止的行为都规定在法条中。
只有一种行为具有普遍性,不加以制止就会出现难以弥补的危害才有必要加以制裁。也就是通常说的刑法的谦抑性。从文义角度上看,“强奸”一词在汉语中含义也是特定的,专指男性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对于女性“强奸”男性的说法都是一种引申的使用,并不是其本来含义。
从应然上看,是否有必要将女性“强奸”男性规定为犯罪呢?这就需要看规定此类犯罪究竟要保护什么、目的是什么了。要将一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总要有原因的。也就是为什么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有所谓的“社会危害性”(当然,很多人倾向与使用“法益”概念)。
一般说法是强奸罪侵犯了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性。那男人是否也有“性的不可侵犯性”?这个问题就见仁见智了。换个角度讲,妇女在性上存在被动性,这种强加的性关系对妇女精神上、心理上具有巨大的伤害,那是否同样的行为会对男人造成一样大的伤害呢?恐怕未必。
社会危害性是个很笼统的概念,本身缺乏很明确的判断标准。法益也是如此。在这里很难说是否存在着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正反两面说都是成立的。从普通人的角度看,应该说女性“强奸”男性的行为不会引起严重的危害性以致于必须用刑罚加以制止。
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微乎其微,法条规定又很明确,若是作为切入点来研究理论当然可以,本身研究价值似乎不是很大。
试举两例,以供探讨!一、女性上司利用职务关系,要求男性下属和其发生性关系,不管什么原因,假设此男实在不想和上司发生关系,但迫于工作又没有办法而不得已为之! 二、女性利用现在可以随便买得到的一种什么东东使男性在无意中和其发生了关系,而如果此男清醒时是打死也不会这样做的,怎么办!三,某女生长相一般,没有多少男人缘,而且性格比较怪,精神也不好。
女生喜欢一男生。有一次同游歌乐山,女生思情不可控制,要求与男生做爱,男生不同意,女生说,如不同意她今晚就死在这里。男生害怕,不情愿地与之发生了性关系。并无所谓暴力之说,也无所谓男生太受伤之说 !又该做何解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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