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1月,原告向我借款六万元,经过十几年艰难曲折的维权,我终于胜诉。2007年九月,法院判决原告给付我本金六万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自1993年11月17日起至给付时止)。此案我二审也胜诉。
1、请帮我计算一下,按此判决, 1993年11月——2007年9月,我的本金加利息应该是多少啊?
2、判决书还提到,如果未按指定期间还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32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至今,原告还没有还款。照此条例,判决至今已两年了,利息应当是多少啊?
请懂法律和利率的朋友帮我计算一下,谢谢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