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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作废

现有一难题,有一张增值税发票,开后,不慎将发票联(增值税有3联,第一联原始联,第二联抵扣联,第三联发票联。)丢失,正常作废途径已经不可用,如年底对方不去认证,对开发票的单位有很多的麻烦。如遇到这样的问题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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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16

0 0
这种情况应该开具负数发票!(红字)然后重新开具! 但是有些地方对红字发票管理的很严!

2009-01-17

130 0
    在开出发票不超过90天情况下,一种方法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另一种方法是登报声明该发票遗失,声明作废(有罚款),之后才允许开具负数发票。
  

2009-01-16

125 0
一般增值税发票开出之后,第一联企业留存做账,第二联抵扣联和第三联发票联要给对方,现在是发票联不慎丢失,说明这张发票还没到对方手里,对方也没有认证抵扣。你可以写一个情况说明书,盖上单位的公章,到税务局去审批一下。如果是当月发票,可以一式两联一起作废,后面附上税务局申批的“情况说明书”;如果是隔月发票,而且你们单位已经做了账务处理,应该向税务局申请开红冲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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