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期限规定是什么?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 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 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 税额。
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 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时限的规定。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2003年2月14日国税发〔2003〕17号)
出口企业(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自2003年8月1日起(以开票日期为
准)取得的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联),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其主管征税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 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 的通知》2003年9月1日国税函〔2003〕995号)
注:国税发〔1995〕15号文件中第二条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 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 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 抵扣进项税额。此条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