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方分包工程的税务该如何处理?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部令第159号)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所以路西公司既可以将电梯工程包含在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一并对外发包,也可将电梯工程作为分...全部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部令第159号)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所以路西公司既可以将电梯工程包含在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一并对外发包,也可将电梯工程作为分项分包工程单独对外发包。
总包方分包工程的税务处理
如果路西公司将全部工程发包给施工总包企业向东公司,那么向东公司就要负责电梯的供应和安装。
通常情况下,向东公司会将此工程作为专业工程分包给电梯工程公司。相比较于路西公司单独对外发包,增加了总包方分包的环节。二者最终都要交由专业的电梯工程公司来完成电梯工程业务。
假定上述电梯款440万元,安装款120万元,如果向东公司和作为分包方的电梯生产厂家签订的是一份电梯采购、安装合同,合同条款中约定了设备价款和安装价款,那么此时分包方就属于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所以电梯生产厂家如果能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其属于从事货物生产单位证明的话,电梯生产厂家就可以只对120万元的安装工程开具建筑业发票,而对440万元的电梯款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将这两样发票提供给向东公司。
而向东公司作为总包方,由于总包合同中包括了电梯工程的金额,所以总包方一般要全额开具发票给发包方,同样发包单位通常也只认可总包公司开具的发票,本例中向东公司要全额开具560万元建筑业发票给路西公司(如果是到税务局代开的话,需持分包合同、分包方发票、完税凭证等资料)。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