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对志愿服务的记录有什么样的规定?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 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 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在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并利用志愿者提供服务时,为了确保这种服 务的质量及责任清晰,并能够证实志愿者的参与和贡献,慈善组织应当承 担的如实记录义务。 如实记录志愿者在本组织提供志愿服务的准确信息,包括提供服务的时间、服务的内容,同时还要记录对该志愿者提供服 务的质量评价等。
按照2012年民政部颁发的《志愿服务记录办法》规定,志愿服务时 间是指志愿者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不包括往返交通 时间。 志愿服务记录,是指依法成立...全部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 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 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在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并利用志愿者提供服务时,为了确保这种服 务的质量及责任清晰,并能够证实志愿者的参与和贡献,慈善组织应当承 担的如实记录义务。
如实记录志愿者在本组织提供志愿服务的准确信息,包括提供服务的时间、服务的内容,同时还要记录对该志愿者提供服 务的质量评价等。
按照2012年民政部颁发的《志愿服务记录办法》规定,志愿服务时 间是指志愿者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不包括往返交通 时间。
志愿服务记录,是指依法成立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 会服务机构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信 息。
志愿服务记录应当记载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 信息、表彰奖励信息、被投诉信息等内容。
其中,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应 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服务技能、联系方式等,需要增加 志愿者其他个人信息的,必须征得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务信息应当包 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 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质量评价、活动(项目)负责人、记录人等;培训信息 应当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的内容、组织者、 日期、地点、学时等。
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记录进行核实,并长期妥善 保管,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服务记录。 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务记录可以在其加入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 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之间进行转移和共享。
志愿服务记录遵循及时、 完整、准确、安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 也不得侵犯志愿者个人隐私。慈善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安排专门人 员对志愿服务记录进行确认、录入、储存、更新和保护,并接受主管部门对 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监督管理。
慈善组织还应当满足志愿者申请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文件的要 求,且必须无偿、如实地出具该证明。实践中,志愿者可能会要求招募其 加盟的慈善组织提供这些记录文件,这是记录志愿者善行的凭证,慈善组 织应当无偿出具。
同时,这些记录又应当是真实、不准确的,不能杜撰或 者编造,因为不真实、不准确的志愿服务记录文件既玷污了慈善活动与志愿服务,也可能为责任归属等问题留下隐患。因此,慈善组织应当遵照本 条的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强调如实记录志愿者及其服务的重要性,还涉及相关法律责任的承 担。《慈善法》第106条规定:“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或者志愿者 过错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 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追偿。
志愿者在参 与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实名登记与服务记录既有利于慈善服务的有序、规范提供,亦有利于 通过荣誉奖励、优先优惠服务、减免优待等措施鼓励与回报志愿服务的提 供者。
实践中,曾有某地民政部门对辖地社会服务机构进行年度检查,结果 显示,90%以上机构的志愿服务记录均存在问题。主要问题包括:(1)虽 然表格制式统一,但有些机构的服务记录除了简单的个人信息外,其余为 空白,成为“死表”;(2)内容更新滞后,有些项目已结束半年有余,但服务 记录还没有补充;(3)存在虚假服务记录,个别机构提供的服务记录中服 务提供的时间与时长与项目发生时间与期限不符;(4)多数机构缺乏服 务记录档案的管理与保存制度,个别机构压根无档案;(5)个别机构对外 提供虚假服务证明与奖励证书;(6)存在向志愿者提供服务证明收取费 用的现象。
依据共青团中央2006年发布、2013年修改的《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 办法》和2012年民政部颁发的《志愿服务记录办法》的规定,涉及以上问 题的社会服务机构均已违规,《慈善法》出台后,再出现以上问题就违法 了。
《慈善法》第102条规定:“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 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 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 停止活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