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旧能否补提?我们单位从02年成立到今
从会计核算角度,补计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没有什么问题。现在问题的关键是这种调整是否影响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也就是说,以前年度的“应计未计”费用是否允许企业在以后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这种情况我没有遇到过,只是有这方面的印象,所以我查阅了有关资料,发现有这样两个文件:
1、财税[1996]7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2、国税发[1997]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全部
从会计核算角度,补计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没有什么问题。现在问题的关键是这种调整是否影响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也就是说,以前年度的“应计未计”费用是否允许企业在以后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这种情况我没有遇到过,只是有这方面的印象,所以我查阅了有关资料,发现有这样两个文件:
1、财税[1996]7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2、国税发[1997]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除此之外,我没有发现有其他和这个问题有关的规定,说明这两个文件是有效的。
如此,楼主所提出的资产折旧问题,尽管从会计核算角度讲可以补提,但由于已过了纳税申报的最后期限(现在已是8月份了),因此按照上述之规定,该补提的折旧费用是不得在当年税前利润中扣除的,即需要作纳税调整。
不知其他朋友是否了解有与此相反的政策规定。由于我没遇到过这类情况,只能提请楼主注意。如果其他朋友没有另外的意见,仍希望楼主咨询一下税务部门。另外也可能因其他特殊原因,可以获得税务上的豁免。
至于补提的办法,和正常提折旧一样,即按照资产的年折旧率和实际已使用年限计算应补提的折旧费用。
如某项资产扣除残值后的价值为10万元,年折旧率为10%,已使用2年,则应补提的折旧为:10*10%*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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