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诺付款的结算方式。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只要企业帐面有款,手续齐全,银行就有权直接付款。
还有,托收承付必须是异地,而委托收款同城本地均可。
具体内容:
1、托收承付银行负有严格的审查责任,如银行要审查付款人的拒付理由,在规定的七条拒付理由范围内,付款人可以拒付,否则付款人不得向银行提出拒付。
2、托收承付对付款人帐户逾期不能支付给收款人货款的,每日按万分之五付给收款人赔偿金。
3、托收承付对付款人逾期不退还单证的,自开户银行发出通知的第三日算起,按尚未付清欠款的金额每日按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停止付款人对外的结算业务,直至退回单证为止。
而这些都是委托收款没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