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否为含税金额?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购销合同应按购销金额0。3%。贴花。根据上述规定,通常应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合同所载金额是含税金额则需要 按含税金额贴花,如合同所载金额为不含税金额则不需按含税金额贴花。 所属地区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口径执行。以下地方规定仅供参考:《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征印花价 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3〕103号)规定,随着1994年1月1日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 例后,原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分别按购销金额和加工承揽收入的计税口径发生变化。 为此经研究,对从1994年1月1日起书立领受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计征印花税的...全部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购销合同应按购销金额0。3%。贴花。根据上述规定,通常应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合同所载金额是含税金额则需要 按含税金额贴花,如合同所载金额为不含税金额则不需按含税金额贴花。
所属地区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口径执行。以下地方规定仅供参考:《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征印花价 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3〕103号)规定,随着1994年1月1日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 例后,原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分别按购销金额和加工承揽收入的计税口径发生变化。
为此经研究,对从1994年1月1日起书立领受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计征印花税的问 题作如下规定:一、对购销合同的贴花,均以合同记载的销售额(购入额)不包括记载的 增值税额的金额计税贴花。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财产与行为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财行函〔2001〕 23号)第四条关于对单位及个人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问题中规定,根据《吉林省印 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对买卖双方签订商品购销合同并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单位及个人,其 “购进金额”和“销售收人”的计税金额,均以购进商品付给对方的全部价款和销售商品收 到对方的全部价款为计税依据。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