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责任有哪些?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 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 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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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 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 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 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一条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公布)
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 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 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 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 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 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 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 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 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 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 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 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 通知》第一条1996年11月15日国税发〔1996〕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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