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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支出税前扣除时应如何把握政策?

劳务派遣支出税前扣除时应如何把握政策?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规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 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 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上述劳务派遣费已取得发票,在劳务派遣公司已作为工资薪金扣除,在用工单位还能在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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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0

61 0
    为协调解决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企业和派遣企业均对同一员工扣除工资薪金支出的问题,考虑到企业(用人单位)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 工的支出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企业(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以 下简称直接支付);二是企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付给员工(以下简称间接支付)。
    对于直接支付的,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的规定,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间接支付的,作为劳 务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不再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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