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支付的技术开发费如何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某集团为统一进行新技术的研发,对科研经费进行统一管理,其中科 研经费有两个来源,一是财政资金拨款,二是集团企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是从各下属公司收缴上来的,由集团统一安排使用。集团企业集中支付的技术开发费内部核算如下:(1) 集团总部收到政府补助科研经费,已划拨给下属公司(包括子公司和分公司),下属公司在“递延收益——政府科技拨款”中核算,待实 际发生支出,再从“递延收益——政府科技拨款”的借方转入“营业外收 入,,中。 (2) 集团总部的“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下拨给下属公司时,下属公司在“其他应付款——集团公司科研拨款”中核算,待实际发生支 出,再从“其他应付款——集团公司科研拨款...全部
某集团为统一进行新技术的研发,对科研经费进行统一管理,其中科 研经费有两个来源,一是财政资金拨款,二是集团企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是从各下属公司收缴上来的,由集团统一安排使用。集团企业集中支付的技术开发费内部核算如下:(1) 集团总部收到政府补助科研经费,已划拨给下属公司(包括子公司和分公司),下属公司在“递延收益——政府科技拨款”中核算,待实 际发生支出,再从“递延收益——政府科技拨款”的借方转入“营业外收 入,,中。
(2) 集团总部的“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下拨给下属公司时,下属公司在“其他应付款——集团公司科研拨款”中核算,待实际发生支 出,再从“其他应付款——集团公司科研拨款”借方转入“营业外收 入,,中。
(3) 下属各公司“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均为计提并上交给总部,只有总部开具的收款收据,由总部统一支付分配。每年所得税汇缴时,集团总部会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集中支付的技术 开发费用分摊的审批。
下边所属的子公司及分公司依据集团总部经税务审批的分摊表,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审核结论:(1) 企业收到政府财政补助,实际上已经按照递延收益的方式进行调整,如果以前递延收益未调增,则以后也不涉及调减;如果以前年度调增 了,则本年度确认“营业外收入”应调减;(2) 集团总部统一支付的研发费是财政补助之外的部分,应属于企业自有资金,应当按照正常的收支来处理,即独立法人企业该做收人做收 入,并开具正规发票,该计支出的计支出,依据取得正规发票金额税前扣 除。
如果未取得正规发票,则集团及其所属企业计入费用的集中支付的技术开发费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种理解是否正确,集团总部统一支付给其子公司技术研发经费,是 否子公司一定要给总部开票?因为,总部凡是支付给从非集团内企业的技术研发经费,均取得合规发票;其下属子公司收到集团拨付的研发资金, 对外支付有关的研发费用时,均能够取得合规发票。
上述公司均未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仅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费用处理。 (1)若属于财政补贴,应该按照收付实现制,在收到的当期确认收入实现,企业通过递延收益科目,在实际支出时结转确认收入,存在递 延收入实现的问题。
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 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否则,应并入应税收入总额。
(2)参照部分国税机关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口径:根 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母子公司之间的研发费收支应当开具发票,并严格按照研究开 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进行研发 费用分摊。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