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起征点是多少?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 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 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注:增值税起征点适用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原细则三十二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 销售额600〜2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3)按次 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2〕208号)文件将起征点的幅度进行了调整,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将销售货物 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 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 ~ 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 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149号)文件对销售农产品调高起征点: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 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 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 次(日)销售额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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